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|“守住錢袋子 護好幸福家”
來源: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 時間:2023-05-19
非法集資的定義:
根據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,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基本特征:
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:
一是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即非法性;
二是“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”,即利誘性;
三是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。
表現形式:
1. 設立互聯網企業、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、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;
2. 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、債權,募集基金,銷售保險產品,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、虛擬貨幣、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;
3. 在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、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,以承諾給付貨幣、股權、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;
4. 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,通過大眾傳播媒介、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;
5. 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。
重要提醒:
?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。
?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。
?非法集資人、非法集資協助人將被處以警告、責令清退、罰款等措施。構成犯罪的,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?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、非法集資協助人,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,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。
根據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,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基本特征:
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:
一是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即非法性;
二是“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”,即利誘性;
三是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。
表現形式:
1. 設立互聯網企業、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、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;
2. 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、債權,募集基金,銷售保險產品,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、虛擬貨幣、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;
3. 在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、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,以承諾給付貨幣、股權、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;
4. 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,通過大眾傳播媒介、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;
5. 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。
重要提醒:
?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。
?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。
?非法集資人、非法集資協助人將被處以警告、責令清退、罰款等措施。構成犯罪的,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?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、非法集資協助人,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,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。